因應世界各地地震危險的對策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EARTHQUAKE RISKS AROUND THE WORLD)
張秋政博士 原著*
楊濟鴻 吳佩如 譯
* 本文係張博士於本(1999)年8月在日本東京召開之第15屆International ASTIN Colloquium 暨第9屆International AFIR Colloquium發表之論文。9月21日集集大地震造成台灣地區重大損失,張博士特提供本文供本刊譯載,謹此致謝。
摘要
本研究首先簡略地介紹由重大的地震所引起的災難,並藉由調查其變數以分析其危險函數。研究指出,在未來,地震危險將較現在及過去更具危險性。同時,本研究亦從論及這些變數中簡單的措施到保險、再保險、財務上的誘因及保險衍生性商品中,建議採取一連串綜合性預防地震危險之相對應的對策。這些策略必須考量所有有關的因素之後,再加以組合及整體性的整合以達到控制地震危險之最大的成效。
關鍵字
曝露單位(exposure),危險因素(hazard),受損性(vulnerability),地形學、地勢、局部解剖圖(topography),土壤液化(liquefaction),沈澱(subsidence),因地震而引起的斷層(seismic fault),稀釋(attenuation),緩和(mitigation),海嘯(tsunami),超額損失(excess of loss),地震責任準備金(earthquake reserve),均等責任準備金(equalization reserve),期貨(futures),選擇權(options),利率交換(swaps),保險衍生性商品(insurance derivatives),店頭交易市場(OTC),避險(hedge)
一、導論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發生了芮氏地震儀規模 (Richter magnitude) M=7।2的阪神(Hannshin)大地震,這個地震所影響的範圍十分的廣泛,其中首當其衝的地區包括神戶(Kobe)、大阪(Osaka)及京都(Kyoto)三個日本主要的城市及其週邊的衛星城市。該區域為日本西半部(關西)工業、商業、貿易及文化的重鎮,人口約有一千五百萬。雖然阪神大地震就其規模而言,並非是個級數很高的地震,但它對該都市所造成的災難卻相當的廣泛且具強烈的破壞性。在經濟的總損失金額上,阪神大地震無庸至疑地是一個人類歷史上最昂貴的天災,截至目前為止,總損失金額已經超過美金二千四百億元。
超過美金二千四百億元的巨大損失是令人極為震驚的。其造成的損失包括財產及意外的損害、死亡及身體的殘疾與導致國內及全球經濟的瓦解。換句話說,巨大的經濟損失是由於那些受地震影響之地區,其暴露於地震危險之極大的暴露單位所致。當國家持續其朝向工業化的快速步調,它們的公共建設將快速地更具現代化、數量更多、更複雜且更耗費成本。這些包含所有的住宅的、商業的及工業的建築物及設備、道路、橋樑、鐵路、機場、醫院、發電廠、輸油管及各類的通訊系統等等。此外,在許多國家中,伴隨著景氣持續上升而來之大量的日常商業交易活動中,一個重大的地震將使得企業營運中斷而潛在地造成巨額的損失項目。
這是十分容易理解的,隨著時間的經過,通常地震的危險在許多國家是快速地增加,特別是在亞洲地區。亞洲的經濟奇蹟已經進一步地導致建築物的樓層、人口的集中度與暴露於地震災難下之經濟產值有顯著增加的趨勢。在最近幾十年中,曝露單位之快速增加已經促使因災難所致之經濟成本為數可觀的增加。
在本研究中,我們首先以最近二個重大的地震充分地顯示損害的多樣性及有需要被加以瞭解之產生損害的途徑。藉由深入地研究造成此危險的每個變數
,我們將更緊密地探究地震的危險。其結果明確地指出未來的地震危險將比現在及過去更具危險性。本研究最主要的部分在於探討如何採用綜合性的方法來管理地震的危險,然後緊接著對此做一個結論。
二、最近在亞洲的二個重大地震
2.1 菲律賓呂宋島之碧瑤大地震(The Baguio Earthquake, Luzon, ThePhilippines)
一九九○年七月十六日發生了芮氏地震儀規模M=7.7的碧瑤(Baguio)大地震,它造成沿著菲律賓斷層(Philippine Fault)周邊的位移上升至6.2公尺且斷裂的長度遠超過一百公里。對幾乎一年發生一次超過芮氏地震儀規模M=7的菲律賓來說,此規模的地震在菲律賓十年的事件中約發生過一次。
這個地震所造成損害的範圍超過二萬平方公里,超過一千七百人死亡,造成超過三千五百人重傷。在這些死亡的人數中,幾乎有一半以上是因為山崩而造成的。超過四千棟的民宅、商業性及公共的建築物由於這次的災難全毀而無法修復。
主要由於地表搖動所致,造成許多高樓、混凝土結構的建築物及其他未補強的石造房屋的倒塌。土質鬆軟的地面是造成建築物倒塌最常見的問題,但是鋼筋結構及木造的房屋在這次地震破壞中卻完好如初。在某些建築物下面,地基的設計並沒有針對較鬆軟的土質及土壤填平的處理而加以考量,亦是造成建築物倒塌的另一項原因。可預期地,建築物的本身同樣地受到損壞,懸空的天花板、裝配的燈管及通風輸送管掉落,且在企業建築物內未加以固定的物品亦隨著地板及被拔出的管線及電線而塌落。
對生命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大部分發生於地質鬆軟的地區,這是因為這些地區所產生的地表擴張及土壤液化的現象。位於土質鬆軟地區Dagupan中心的商業區域之建築物,約有百分之九十的建築物相較於正常的路面而言已下沈了一至二公尺。在碧瑤,大約百分之七十的供水系統由於輸送管的破裂而使得原有的供水功能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在其他地區則是因為地面的清理而使得地下管線暫時停止作用。另外,有浮力的地下水槽逐漸地升高至地表因而打破了管線。
座落於呂宋島北方的San Fernando港口的三座防波堤全因土壤液化而損壞。許多橋樑也同時受損於土壤的液化而使得城鎮間往來的交通受到阻隔。許多小的城鎮亦同時受到地面的擴張及土壤液化雙重的影響。此外,山崩亦將部分的村莊整個地壓毀並阻隔了對外的連繫道路。由於山崩阻斷了道路使得碧瑤被隔絕了三天之久;鄰近Digdig 斷層地區,每公里的道路就有高達四次山崩;而在道爾頓海峽(Dalton Pass)區域二十七公里的高速公路則因十四次的大山崩及八十二次小山崩而使得交通受阻;在碧瑤機場,飛機跑道、滑行跑道及航空站同時也因山崩而移位了。
在碧瑤地區,幾個外資擁有對世界各地生產製造過程極為重要的設備已面臨崩塌或已有嚴重的營業中斷問題。不僅當地的經營及生產受到波及,同時遍及全球的經營計劃也受到同等的影響。另外,許多在碧瑤地區較好的旅館亦受到嚴重的損害。這些負面的訊息均明顯地影響碧瑤未來的世界性的商業活動
。碧瑤地震的總損失金額預估約在美金二十億元。
2.2 阪神大地震災難
阪神大地震是發生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清晨五點四十七分,其芮氏地震儀規模為M=7.2。成為地震主因的斷層其範圍在接近神戶西南到東北的方向
,延伸超過四十公里。其震央(epicenter)位在座落於神戶市(kobe)及淡路島(awaji island)中間的瀨戶內海的下面。由於這次地震帶正處於一個非常適合斷層形成的地區上,導致該區域受到極為嚴重的損壞。受到波及的地區涵蓋整個日本東到西人口十分密集的範圍,包括了神戶市的一部分,同時也包括蘆屋市(ashiya)及西宮市(nishinomiya)。另外,淡路島(awaji island)的北方亦受到非常嚴重的損壞。在這個範圍內,約有三百萬人受到這次地震的影響。
整體而言,大約有二十萬棟大部分在一九八一年以前日本建築法規之下所建造的老舊木造房屋及建築物,均因這次地震之破壞而倒塌。這些倒塌的建築物是造成總數高達五千五百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另外,因地震所引起的火災超過二百件,且在一百公頃的範圍內,造成七千五百間民房及建築物被燒毀。在運輸系統方面,特別是橋樑、高架道路及鐵路,亦受到非常嚴重的損壞,部分則已完全地倒塌。神戶港及港內的設備受到如此嚴重的損害,以致使得日本最重要的固定航線功能暫時性地完全停擺。造成損害發生的主因是開墾地土壤液化之故。地震亦造成諸如動力、水、瓦斯、下水道、電信等多項維繫生命來源所需之設施的瓦解,若要將這些設施修復,需要以前所經歷之重大地震的五到十倍的時間。
三、地震的危險
由第二節中所描述的,我們可從二個重大的地震中,觀察出地震的危險是四個變數的函數。此四個變數為:危險因素、曝露單位、地理位置及受損性。因為地震的危險是這些變數相互影響的函數,故這些變數之不同組合將產生不同的危險程度,現在我們將於下面逐一探討每一個變數:
3.1 危險因素(Hazard)
在至少過去幾百年中,以全球的基準來看,地震危險因素的程度並沒有什麼重大的改變。因此,同樣站在全球的基準上來考量,地震危險因素的程度每年仍概略地維持在相同的水準上。然而,地震的危險因素的分佈則已經改變了
。舉個例子來說,日本是座落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且是世界上最有可能發生地震的國家中的一個。在過去,許多地震發生在日本群島上且環繞著日本群島,並造成許多生命及財產的喪失。因為地震危險因素的程度是固定的,在其曝露於地震危險的曝露單位沒有相當程度的成長時,每一個國家及社會將不會被曝露於遞增的地震危險之中。
3.2 曝露單位(Exposure)
導因於大規模的人口成長及遍及全球都市化的現象,曝露於地震危險的曝露單位已經以一個空前未見的比率在增加。由於一般而言,在經濟上的持續成長,特別是在貿易及商業活動上,可預期此比率將呈現加速地成長。況且,不但是人口快速地成長,同時亦使得人口越來越集中在曝露於地震危險地區的都會區。
就如同阪神大地震所造成的損害超過美金二千四百億元,高度發展的城市地區是導致重大的地震發生時,造成巨大損害的一個非常明確的原因。相似事件的衝擊同樣地也會發生於世界各地,最明顯可見的包括東京、雅加達及日本其他的地區。研究顯示,在東京地區來自一場大地震所造成的總經濟損失可達到美金二兆元。
3.3 地理位置
此乃意指當某一處建造住宅、建築物、設備或其他基礎結構時,該地點所反映之場所特有的條件。舉個例子來說,土壤的條件及地勢會對地表移動及加速的水準及型態、山崩的潛在性、土壤液化的潛在性、建築物及其周圍沈澱的可能性產生影響。
與世界其他各地相比較,亞洲地區的人口密度明顯地來得高。由於在亞洲最好的精華地點已經被開發殆盡,新興的住宅區,以地震危險的觀點而言,其所在的位置並不是令人非常滿意的。舉個例子來說,在亞洲,將房屋建於海埔新生地上已變成越來越普遍的現象,除非在鞏固地基上投入昂貴的技術性工程,否則其危險性很明顯地是十分的高。此危險最佳的說明即是,神戶市內分佈十分廣泛的海埔新生地區在這次阪神大地震中因日益嚴重的土壤液化及沈澱現象而遭受相當大的損害。在地震危險日益增加的情況下,當開發者傾向開發利用這些嚴重曝露於可能遭受地震損害的地點時,可預期地理位置將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3.4 受損性
此意謂在各種不同之地震危險因素的程度下,建築物、設備或公共建設將表現出何種令人滿意的抗損性。雖然依目前的建築結構科學及工程是有能力建造具有抗震效果的房屋,但是由於老舊及易受損的建築結構逐漸的惡化,非常多的公共建設其整體的受損性正持續地惡化中。
日本阪神大地震所造成毀壞的型態正是最鮮明逼真的實證。二萬棟建造於合適建築原料不易取得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的建築物,因這次地震的搖晃而毀損。原料的缺乏及神戶重建計劃的緊急性導致政府當局放鬆了一九二四年的建築法規。這二個因素連帶地增加建築結構的受損性。只要這些老舊及易受損的建築結構仍然存在,此種情況再發生是可預期的。
我們有理由相信基礎結構系統、建築物及設備的受損性正持續地在惡化中。在人口快速成長及景氣持續上升的期間,急速的開發是造成住宅區、商業大樓及設施有著較差之受損性的主因。即使所使用的原料是鋼筋混凝土的結構,由於逐漸的老舊,其情況可預期地將隨著時間的經過而不斷的惡化。舉例來說,許多橋樑損壞的部分原因是因為長期曝露於海水中而遭到腐蝕。此外,由於有關成本之增加,新的建築結構通常沒有使用先進的抗震工程。
3.5 在地震危險因素的程度大約維持固定不變下,由於曝露單位之增加、新開發地理位置之選擇不佳及基礎結構持續惡化的受損性,地震危險正與日俱增。這個危險不僅只限於物質上的損壞。通常重大的地震對於商業活動、財務金融及有關法律的責任和長期社會及經濟活動的衝擊是遠大於物質損壞的經濟成本。
四、未來
我們有理由相信未來的地震危險是非常明確地將比現在及過去更具危險性,至少從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的觀點來看,及對至少部分的時間而言。
4.1 正如上述第三節所說的,日益增加的曝露單位、新開發地理位置之選擇不佳及基礎結構持續惡化的受損性均使世界各地的地震危險以一個空前的比率在增加。自一九九○年以來,每人資產每十年約以百分之十的速度在成長且這個趨勢仍在持續中。當此成長在時間上及空間上均已改變時,似乎可以確定,在本世紀的最後數十年間,此趨勢已加速行進,特別是在亞洲地區的國家。而此將加速亞洲地區在曝露單位數上之增加。
4.2 隨著投資於高度精密技術及服務之經濟活動的複雜性之增加,導致資產之成長。從事此種複雜經濟活動,且擁有全球性版圖的跨國公司,特別容易受到一個影響其全球營運之地點的損失結果之影響而遭受損害。
4.3 牽涉國家或政府在內之非常複雜的重大計劃已變得愈來愈普遍。同時,我們所有人都變得非常依賴高度有效電子設備的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通訊系統。高科技的危險因素起源於地震與技術上結合成之設施的互相影響。舉個例子,可能有人會對下列的影響是如何被了解的提出疑問:
(a)地震對一個核能發電廠的影響。
(b)地震對一個現代化煉油廠的影響。
4.4 現代被保險人的危險之複雜程度與日俱增,使人覺得有利潤業務的損失可能變得愈來愈重要。同樣地,污染的問題、環境的損害、長尾業務的產品責任及其他責任問題是很有可能增加的。
4.5 因城市及其他危險累積區域正快速地成長,在所有的這些地區的保險密度也正迅速地上升。比方,根據慕尼黑再保險公司(Munich Re)世界天然災害的危險因素的映像圖,以一九八五年的人口預測為基礎,全球排名前五十大的城市中有百分之七十四正曝露於各個危險因素中。然而,當以五十個急速成長的城市為研究的對象時,其中有百分之八十八曝露於相同的天然災害危險因素中。這似乎是非常有可能的,即曝露單位愈高,其保險密度亦相對地增加。雖然保險可以降低由巨災所造成之毀壞性的財務災難,但它同時也增加了其發生的危險性。保險密度愈高,此種類型危險之增加愈大。
4.6 以過去幾百年的經驗來看,雖然地震的危險因素是十分固定的,但經衡量所有的大地震後可發現,危險因素在時間上及空間上的散佈是十分多變的。當重大的地震是相對地普遍時,我們必須預測其發生的期間。此外,地震發生時間的集中也是一項可供參考的證據。
上述說明清楚地建議,未來的地震危險是十分肯定地比現在及過去更具有顯著的危險性。在最後,未來是確定比現在和過去更加危險的且至少就部分時間而言。
然而,並非所有的情況都是不利的。技術的改善及致力於危險因素的減輕、建築物設計及建築結構的改善、加強一般大眾的教育及預警系統均能對革除抵銷因素有所幫助。
五、地震的危險管理
雖然世界上的地震危險已經以一個空前的比率在成長,目前仍有許多對策可用來穩定、減少、控制、緩和及管理地震危險。接下來,我們將描述上述的每一個對策。
5.1 確認及評定地震危險,並為此預作準備
此意謂架構長遠的資料記錄,並延展一段甚長的期間,如至少百年。這些記錄不僅顯示地震發生的時間、其規模大小、損壞情況及損失,還需要記錄與地震發生有潛在相關的那些可以計量的變數。這些包含了自上次地震後之經過時間,地表的傾斜程度、磁區的波動狀況及地面電阻的改變。然後將這些記錄整合起來,並採取一些步驟為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預先作好準備。政府部門與私人企業都必須參與此過程。為地震危險預先作好準備包含教育那些暴露於地震危險之下的人口下列這些知識:
(a)地震為什麼會發生
(b)如何在地震發生前作好事前準備
(c)當地震侵襲時,要如何反應
(d)如何用地震演習來灌輸自然的反應
(e)潛在損失的存在與範圍
這個認知將引發為危險預作準備的興趣,因此而降低地震災害所造成的影響。
5.2 緩和地震危險
此需要政府(國家或社會)採納建築及其他的安全法規標準來規範新的及重建的建築物。還有,政府必須保證地區性的社區已經採用此法規且正在實施此法規。每一個有可能發生地震的州或社區應該需要發展緩和計劃,此計劃應:
(a)證明與法規一致
(b)確認並對有可能發生地震的社區加以分等
(c)建立危急場所的優先性
(d)確認最具成本效益的緩和技術
(e)改善對災難的緊急應變能力
(f)加速重要的逃生航線的重建
(g)鼓勵地區性危險緩和計劃的開發
(h)發展用人、經營及訓練的標準規範
5.3 改善地理位置之選取與降低暴露單位數
此需要政府(國家或社會)妥善規劃他們的土地利用與開發。並經由控制在何種地理位置可允許何種型態的開發案而達到目的。當地震災害發生時,土地利用規劃可以降低財產的損壞與挽救生命。就如同建築物與其他安全法規,若是政府可以毫無困難地實施,土地利用將可以更具有效性。然而,一般它總是伴隨著機會成本與政策。站在總體的基礎上來看,在地震危險最高的主要城市地區,它仍未有有很好的作用。不僅政府在設計可為有關各方所接受的法律上已經遭遇困難,一旦法律規定經立法機構審查通過,他們也無法執行此法規。此類實例相當多。為了協助執行土地利用規劃法律,政府應發展一些等級評等制度,此制度應獎賞那些採取事前預防措施以較低地震險保費去緩和其地震危險的社區或開發者。土地利用規劃改善了地理位置之選擇,而此亦降低了暴露於地震危險之暴露單位數。
5.4 降低受損性
受損性是與損壞的感受性及危險上損失的要素如建築物、設備、內含物品及其他公共建設等有關。降低受損性中最顯而易見的方式之一便是提高建築物、設備及其他公共建設的品質,不僅瞻前,亦須顧後。今日的結構科學與技術有建構高品質結構之建築物的能力,此結構即使在重大的地震中亦不會傾倒而仍能維持其功能。使用此技術去建造防震結構可以降低意外災難及經濟損失,不管是直接或間接的財產損壞。然而,它是所費不貲的,特別對需要充份地修築之過去既存的建築結構。一般而言,既存的建築結構時間愈久,修築工作所需耗費的成本愈多。誠如在阪神大地震中所提及的,財產損失及人身意外大多數是由於老舊建築結構的倒塌或嚴重的損壞所造成。
為什麼大部份的人與開發者不使用現代的建築技術去建構防震的建築結構,即使是在有可能發生地震的地區,有以下幾點原因:
(a)附加成本可能相當大
(b)建築此結構的好處是未知的
(c)地震並不常發生,特別是重大的地震,且其在預測上並非是一門準確的科學。
因此,若欲降低受損性,使用的建築用的方法應該於管理政府(國家或社會)範圍內之建築物的法律中加以規範。換句話說,此方法非常仰賴建築物內物品與政府建築法規的實施及其他安全法規的改變。這些法規是由政府所採用以管理政府之內的建設的規則與條例。它們包含了關於建築物使用的材料及技術與工程設計之指導方針的詳細說明。因為它們通常是在有利益衝突之團體中折衷辦法下所產生的產物,它們象徵了建築物需符合的最低標準。然而,藉由建立一個隨著時間而改善的建築物建築標準,它們在降低建築結構的受損性上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有好的建築物、適當的其他安全法規及適當的誘因,建築技術將可以更有效地改善既存的建築物,使得建築結構不會倒塌或遭受嚴重的損壞。雖然建築結構法的新發展有顯著的長期利益,全數既存的建築結構之強化或修築既存的建築結構是為地震預作準備所須採取的最重要的步驟。
5.5 災難規劃與管理
如同地震教育,災難規劃與管理可以降低意外的數目與由災難所造成之經濟損失的總數。為了能有效地改善救援能力及恢復營運,所有組織如政府、代理機構及其他救助組織、消防局、公共事業(電力、天然氣、發電、電話及自來水公司)、醫院及其他緊急看護場所都必須有適當的計劃及定期地演練不同的情節。例如,在阪神大地震中,關西(kansai)電力公司以其對受災地區的行動證明了此種規劃及管理的有效性。即使在災區所造成的損壞是巨大的,關西(kansai)電力公司仍能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對主要的街道恢復供電且在地震後一個星期內對全市實質恢復供電。
此種快速反應可能由公司對災難反應之規劃、訓練及管理而來。有效的地震規劃及管理方案應考慮下列因素:
(a)地區的公共建設對地震之受損性的研究
(b)在此地區潛在之地震結果的廣泛預測
(c)包含在地震中之所有人力的有效利用
(d)降低地區地震危險之詳細說明與其實質的建議
(e)執行此計畫時,作此建議之人們的有效參與
(f)管理地區地震危險之範圍廣泛的方案的整體架構
5.6 決定地震險保險費的自由市場機制
誠如上述第三節中所描述,地震危險是下列四個變數的函數:危險因素、暴露單位、地理位置及受損性。今日的科技已經可以開發一種套裝軟體去計算特定地理位置的地震危險。例如:保險/投資風險評價系統(Insurance / Investment Risk Assessment System,IRAS)這套商業套裝軟體可以基於上述四個變數執行特定地理位置地震危險的分析。對地震危險而言,IRAS可以在地球科學人員的了解上就因地震而引起之斷層位置、因地震而引起之能量經由不同材質工具的釋放及此能量轉化成地表震動強度及其附隨而來之危險如山崩、地質土壤液化及火災等情況上執行它的計算。因此而產生的危險結果則與建築結構清單、土壤情況及特定地理位置的地勢等暴露單位資料加以結合。最後,IRAS使用受損性關係轉化上述資料為特定建築結構下之財務損失的估計,此建築結構是以地表震動強度的函數來加以計算,且依據地理位置等特有資料加以調整。
商業上可獲得的套裝軟體可以由保險公司使用以執行地震危險之特定地理位置的分析及依據其個別之危險程度為地震險保單定價。而此保險保費的函數是,危險程度愈高,保費愈高。假如其可以執行,如此之理性的定價機制可以影響人們及組織在地震危險較低的地區建造設計較為良好、品質較為良好的建築結構。在此公平的定價系統之上,反應了不同的危險程度,保險公司亦可以記錄建築師及建設工程師在其各種不同型態的設計及建築結構上,相對因地震而引起之結果。透過此公平的保險定價機制,保險公司可以更進一步地影響人們及組織請求建築師及工程師建築可以較低成本承保的建築結構。相同地,開發者亦可能受影響以致他們會使用較佳的地理位置,因為保費是可以反映因不同的地理位置而不同的危險程度。
5.7 國家地震保險計劃
我們亦可以設計一個國家地震保險計劃,提供保險以對抗因地震而引起對財產的實質損害。保險費率需要完全地精算及基於下列因素之考量:
(a)已知的危險,包含在每一個地理區域之損失頻率及幅度
(b)在地震中遭受損害的危險程度
(c)被保險財產的價值及年代
(d)建築物及建築結構的建築型態
(e)危險緩和措施之利用
(f)影響保險保費之任何其他相關標準
費率可架構成為損失防阻之誘因。例如,對符合建築標準的財產或遠離地震斷層而建造的建築物索取較低的費率。保險的承保範圍必須包含所涵蓋財產之損壞、碎物移除、額外的生活費用及為符合法令規範而重建的成本。例如
,重建與當地法令相一致的財產。只有當損失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給付才予以給付:
(a)地震或由地震所引起之火災
(b)地震所引發之海嘯
參與此計劃的保險公司需要於保單中對適當的地理區域之住宅財產所有人包含這些承保範圍。保險公司可退出此計劃。然而,他們必須告訴他們的被保險人這一個事實。它可能約定座落於有可能發生地震的地區的住宅財產沒有房屋抵押貸款之保證,除非由參與之保險公司承保方可增加或擴大。
在國家地震保險計劃之下,將成立一個基金以承擔損失及減輕成本。此基金由保費收入、借款總額及利息所得所組成,且可用以支付損失、損失調整費用、參與此計畫之保險公司的經常性費用、計劃營運費用及借款總額之本金及利息。參與此計畫之保險公司支付保費於此基金,此基金將填補保險公司所支付的涵蓋損失。由此基金所收取之保費,除了保費稅之外,並無其他任何稅賦。此基金之義務是由具完全公正及信用的政府所背書擔保。
5.8 國家地震再保險計劃
國家地震再保險計劃可設計以對民營保險公司、對參與國家地震保險計劃的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的民營再保險公司提供承保範圍之超額損失的再保險
。當一些損失情況發生時,此計劃可以涵蓋十二個月之期間內,由一個或多個巨災所引起參與保險公司之損失的大約95﹪之損失。像上述一般情況的例子有:
(a)已投保的損失超過大約百分之十五的合併產業盈餘;
(b)參與保險公司招致大約百分之十五其盈餘甚或更多其盈餘的損失。
當地震發生在一個有限的地理區域,且此區域僅有少數保險公司,再保險基金是被允許在如此一個案例中承擔責任。例如,一個參與保險公司可能獲得超過20﹪盈餘之損失的百分之九十五的補償,但超過其震前盈餘之百分之二百的損失,則無法取得任何填補。再保險基金的責任亦可以利用總額加以指定。例如,再保險基金支付十二個月之期間內因巨災而導致之損失的百分之九十五,當此總損失超過五億美元或此地區地震險業務量的十倍兩者中之較小者。
適用的損失項目包含損失調整費用、賦稅額、額外費用或其他負債。可由適用的損失中扣減的支出項目通常一般是可收集的再保攤賠及任何不可收集之再保的一個適當百分比。
再保險費率應該精算上很完善且應該包含下列因素之考量:
(a)有可能發生地震之地區的保費業務量
(b)對每一個分保公司以地理區域區分的總預期給付的比例
(c)民營再保險公司之承保能量
(d)必須償還再保基金之支借資產
(e)對每一個分保公司,淨簽單保費對保單持有人之盈餘的比率,及
(f)明確的總數及一個分保公司所簽發之各種不同的承保範圍之實質危險的本質
如在國家地震保險計劃之下成立之保險基金,再保險基金則是創設於國家地震再保險計劃之下。在這二個基金中一個主要的不同點是再保險基金所收取的保費是不須課徵保費稅的。
5.9 極大化保險產業的地震險承保能量
可以採取一些步驟以極大化保險公司涵蓋地震危險的承保能量。
(a)改進現行地震危險的分配方式
(1)透過較大的自負額、大規模的共保及收取較高的保費等方式,在大部份有可能發生地震的地理位置之那些被保險人,增加其對此危險之參與。
(2)對那些座落於有可能發生地震地區但不受地震影響之被保險人,擴大危險之分佈以包含最終成本之增大的分擔比例。
(3)確定提供地震險保障之保險公司,對其自身所持有之帳戶資產,負擔合理比例的危險。
(4)持續改善保費與願意承擔地震危險之再保險公司之暴露單位數間的關係。
(b)透過被保險人、原保險公司及其再保險公司之間更好的合作關係及透過需要獲取此相關資料之資源託付,開發暴露於地震下之危險的本質、位置、範圍及潛在損失等之較佳資訊。
(c)鼓勵政府國會議員重新評價、增加及厲行建築安全法規及考量因地震而造成建築結構損壞之極小化的建築標準之一致性。
(d)以產業及政府的共同努力,來控制有可能發生地震的地區之整體暴露單位數的成長。
5.10 地震責任準備金稅賦扣抵之達成
假如預先提存之地震責任準備金符合稅賦扣抵之要求,保險公司在其地震責任準備金之管理上將較為謹慎。另一方面,地震責任準備金必需扣抵稅賦以幫助緩和由於此準備金之建立而對財務報表引起之不利影響。許多歐洲國家,包含德國、法國及荷蘭,在管理其巨災責任準備金(通常稱均等責任準備金-equalization reserves)上在其稅法上有特別的稅賦標準。這些標準的稅賦對此準備金的建立及當此準備金被提取時之應稅所得提供了稅賦的扣抵。
雖然在這些國家中仍存在不同點,這些標準在使那些從受影響的業務種類而來的利潤之平滑上都發生了功用。巨災責任準備金在有利潤盈餘的年度被建立,並在因巨災發生而致有核保損失的那些年度中被提取。然而關於這些需建立均等責任準備金資格的業務種並沒有一致性,適格的業務種類通常包含那些較易變及不可預測的業務種類。例如,在法國,均等責任準備金可能為諸如冰雹、核能及污染等危險而成立。
可以想見其他國家是仿造歐洲的模式,當準備金被建立及當以後年度準備金被提出以助緩和由於巨災所造成的核保損失時,考慮稅賦的扣抵。在設計如此一個模式時,可能需考量下列因素及要點:
(a)允許保險公司建立及對其淨自留額之免稅地震責任準備金的稅賦的起徵水準的決定。此額度包含其自身因地震所涵蓋之損失的一百分比。
(b)防止保險公司表面地誇張其地震責任準備金以獲取稅賦扣抵之上限機制(capping mechanism)。
(c)此模式想必在每一個國家之保險公司稅法的背景之內,擴大了保險公司可扣抵稅賦之準備金的定義。非保險公司現今並不被允許對未來的事件扣除準備金
,且在此模式下,此點亦不會改變。
(d)此模式不會為了進一步取得稅賦扣抵之資格,而改變準備金首先須符合的基本需求。這些是實際的危險移轉及危險分佈。非保險公司之自設保險準備金很清楚地並不能符合這些需求,不管是考量因巨災而設的意外準備金(contingency reserves)或業務損失之標準危險的任何其他責任準備金。
5.11 使用保險衍生性商品以規避地震危險
在最近幾年,衍生性的有價證券如期貨、選擇權、利率交換及其他由這些金融商品和其他衍生性商品之組合而來的綜合金融商品在世界各地已爆炸性地成長。甚至較為保守的保險公司會使用衍生性商品去規避其在投資組合上之風險。此新商品,稱為保險衍生性商品,這是應用衍生性有價證券去管理保險風險的結果。保險衍生性商品的狂熱支持者堅信其中的活絡市場至少對增加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量有所幫助。
目前,有保險衍生性商品之唯一的交易市場是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在安德魯暴風(Hurricane Andrew)後,顯現了財產巨災市場的孤立無援後,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開始了巨災期貨契約,接下來的夏季,開始了此期貨選擇權之交易。期貨的價格是以每季損失率指數為基礎,此損失率指數是以二十六家美國保險公司所提報之每季之巨災總損失除以事前即已固定的保費數字計算而來。此比率乘以二萬伍千以達到契約價格。在此契約上之損失或利得是其價格在每季初與每季末之差額。在某一特定之期間內,發生之損失愈高,期貨之價格愈高。然而,期貨的銷售者有一限定的責任,即在一個期貨契約上最大的支出之最高限度為五萬。
為了使系統更為完善,CBOT已經創造了三個地域性的指數─東部、中西部及西部─及一個全國性的指數。這些反映了公司在每一個地區所面對的不同風險:東部的暴風、中西部的龍捲風及洪水及西部的地震。除了這個發明創新之外,CBOT的期貨交易已經變得遲緩了。但巨災選擇權之成交量則在穩定地成長。這是因為選擇權的買方可以利用選擇權的一定組合來購買特殊層級的地震危險,。此模式類似一個標準的再保險契約,其在此層級的根基上運作,一再保險公司可能涵蓋超過五千萬之任何損失的前一千萬,另一家再保險公司則承保下一個一千萬等等。
除了上市交易的保險衍生性商品,還有那些私下交易或透過所謂的店頭市場交易(over the counter,OTC)。預估在OTC的交易量約為CBOT交易量的二十倍。OTC的誘人之處是它們並不受CBOT本身之指數的限制,但可特別地反映保險公司危險的分佈情況。
當美國的保險法規對非壽險業界發佈國家風險基礎資本額(risk based capital,RBC)計劃,已經對保險衍生性商品形成一個助力。此計劃已於一九九五年生效。新計劃要求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除了別的以外,設立資本以平衡信用風險及核保風險。幾年前,規範銀行業的一套相似的規則已經引導銀行廣泛地使用利率及其他衍生性商品管理其風險。
我們推測歷史將重覆進行。直到目前為止,在美國僅有三個州--伊利諾州、紐約州及加州—已經修訂它們的法律,允許保險公司對保險衍生性商品之利用。
假如保險衍生性商品真的實施,在幾年後它們便可提供資金一個重要的新的來源。已知它可以很快地、有效地且便宜地避險,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將能夠簽發較多的業務,。已經有徵兆可證明保險衍生性商品可幫助解決不可保危險的問題。順著這個方向,我們可以預期至少在最近幾年,保險衍生性商品市場能夠允許保險公司以地震危險與另一保險公司之暴風危險作交換,使其免受環境災難的危險。
自從一般衍生性商品有價證券已經呈現極大地成長,可以想見許多國家將遵循美國的模式且使用保險衍生性商品去規避他們的地震危險,透過公開市場交易及店頭市場交易之方式。在此趨勢上所須採取的第一個步驟是修訂每一個國家現行的保險法規以便允許保險公司對保險衍生性商品之利用。
5.12 如上述,我們已經描述了許多的地震危險管理策略。其中有一些已經被提出使用且證明是高度地有效的。然而另一些則是相當新的且尚未完整地經過測試。例如,確定及評價地震危險且為其預作準備、緩和地震危險因素,改善位置之選擇及降低暴露單位、降低受損性及災難規劃等這些策略皆已經被使用且證明是高度成功的。這是特別真確的,在加州,那裡大部份之發展皆已利用這些策略以使地震危險極小化。最為人所熟知的案例是位於落杉磯(San Fernando)山谷區的Anheuser Busch’s 釀造所、加州San Bruno的服飾店、南加州的Carter Hawley Hale百貨公司及Santa Clara 的Intel總部。其他策略如使用保險衍生性商品及經由自由市場方式之地震保險保費訂價等方式則是相當新的。這些策略的理論基礎是合理的且創新的,且它們是及時被證明是高度地有效的。
上述所描述的所有這些策略皆需要政府、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間最佳的合作。假如政府可以創造一個比較有利的保險業營運的體制,假如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可以多運用他們的創造力,且假如他們的客戶被給予適當的誘因以降低其自身的危險,每一個國家將能夠沒有困難地處理地震危險。
首先需接受此體制,假如保險公司承擔大的風險,它們應被允許收取與此風險相當的保費。到目前為止,在一些國家,法規常制止他們如此做。在許多國家既存的稅法,對保險公司提存地震責任準備金以防不可預料的災難常是代價高昂的。假如天然的巨災仍維持可承保的危險,則此必須改變。
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亦應多做一些以幫助他們自己。例如,他們需要開發約可涵蓋所有天然危險之新的保單以分散風險。而不是僅有單一危險如地震或暴風。且他們亦需開發由保險衍生性商品及其他創新的危險管理方法的技巧。保險業及政府需一起運作以教育消費者如何降低危險並提供足夠的誘因鼓勵他們如此做。此意謂增加他們收取之保費的比重以反映特殊的地區的危險性、不良的災難規劃、不適當的急救程序及與建築法規的不一致性,並以較低的費率報償良好的危險管理。
六、結論
地震危險在世界各地正與日俱增,特別是在亞洲地區。對地震危險而言,我們已經得知,未來將較現在及過去更加具危險性。有許多的策略可緩和地震危險。這些策略必須加以結合及整合以達到在地震危險上最大程度的控制。每一個國家皆必須對各種不同策略之組合的選擇及使開發有一致性的方法所需付出的代價有明確的了解。因為每一個國家不同的經濟、政治、社會、法律及文化的環境,將要付出不同的代價,故這些步驟必須由每一個國家各自地採用。此外,每一個國家在決定如何最佳地管理其地震危險時,必須在其經濟、政治、社會、法律及科技的限制條件下取得平衡。考量所有這些因素而開發之整體性整合的策略將被證明是管理世界上地震危險的最佳方法。
2009年3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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